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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胡桃里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22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胡桃里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胡桃里西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22知民初2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浩特市胡桃里西餐厅。

经营者:梁玉杰,职务,该餐厅经理。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浩特市胡桃里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从原来的2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并于同年5月11日以被告已注销和停止侵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从立案时的4300元调整为50元。

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其预交的4300元,应退还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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