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474号 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4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德丰,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联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嘉鸿大道409号时光城1幢6-办公2。
法定代表人:王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嵩,职员。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联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