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222E。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系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584935589X。
法定代表人:朱军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芳子、黄贤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明义,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受理的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明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湘1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