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办事处文化路富苑小区6号楼1-2层9号*CG。
经营者:张浩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曾用名张大东),男,1967年5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张浩霖之父。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2020年3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提起(2020)鲁14民初157号案件诉讼,均为涉及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0年5月21日,原、被告均同意将本案与(2020)鲁14民初157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提出的几个独立的诉案由相同,在主体及客体上具有关联性,其同意将案件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故将本案并入(2020)鲁14民初157号案件审理,同时终结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20)鲁14民初157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