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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区涂木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022号
案件名称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区涂木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区涂木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22号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涂木饮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万悦城2排2号。

经营者:涂庆华。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涂木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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