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3815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梁金元炒货店,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副食品批发市场一楼一区1067号。
负责人:梁金元。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梁金元炒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