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990号申请执行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成军,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9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20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彭成军银行存款1499.4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另本院依法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湘L6XXXX车辆、粤LCXXXX车辆,协助执行单位暂未反馈查封情况。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