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416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贵州领君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218号(西南家居城)。
法定代表人:王剑。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游宇。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贵州领君天下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