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皮具城5栋143号。
经营者:刘郡华,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合理维权费用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元(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3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经营者刘郡华的银行存款73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