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2893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皮具城5栋143号。

经营者:刘郡华,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合理维权费用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元(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3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红大阳百货综合批发部、经营者刘郡华的银行存款73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