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870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681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湖区青文喜乐芝饮品店,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南昌万达购物广场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2MA37NFA926。
经营者:李庆龙,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区青文喜乐芝饮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湖区青文喜乐芝饮品店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