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5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芳星水果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和辉街26号之一首层21商铺。
经营者:刘芳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芳星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