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3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靓之初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万佳商贸有限公司学院地下人防商城A-37号*M。
经营者:王玲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靓之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