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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84号
案件名称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84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乐路31号1A室。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南源新村98栋201。

法定代表人:何木青。

被告: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东关帝庙。

法定代表人:张群成被告:福州市沃达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第八层B-03。

法定代表人:余贤炳。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甜糖蜜语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三丽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福州市沃达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33××××.8,专利名称:包装盒)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双方达成和解,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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