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4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周乐眼镜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经营者:周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周乐眼镜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周乐眼镜经营部(经营者周乐)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周乐眼镜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