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终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义乌鑫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智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简称玉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鑫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滴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滴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