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96知民初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老船百货经营店,住所地:济源市赵礼庄5巷7号。
经营者:王小尊,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老船百货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老船百货经营店的起诉,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