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504号之二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莉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天贵,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第三人:苏州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锰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郎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吴大春。
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天贵、第三人苏州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