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金凤路73号。
法定代理人:姚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被告: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1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晓玲,执行董事。
上诉人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永康市臻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臻美公司上诉称:本案专利纠纷为级别管辖,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
同时,本案作为侵权纠纷,京东公司只是电商平台,即使构成侵权也不会承担侵权责任。
宝时得公司列京东公司为被告,并在京东公司住所地起诉,目的是为了避开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审理本案,不符合司法便民的民诉原则。
故请求应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原告宝时得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京东公司经营的网站为涉案产品的网络销售平台,并以京东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因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北京市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臻美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臻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永康市臻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