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480号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城南工业园汇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全胜,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红,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文体城****。
法定代表人:李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李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喜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