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29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桂庙新村1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吴用。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明确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