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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29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桂庙新村1单元702。

法定代表人:吴用。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友用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明确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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