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9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想卫浴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15号A155,经营者:周明立。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李想卫浴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