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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黄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黄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黄荣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5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荣珍,女,汉族,1960年2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公民身份号码:512××××××××××××025。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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