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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与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彭辉与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辉;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51号原告:彭辉,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广场东路学府中央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个体经营者方勇。

原告彭辉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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