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51号原告:彭辉,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广场东路学府中央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个体经营者方勇。
原告彭辉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方勇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