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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350号
案件名称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C}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5350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3920364。

法定代表人:邢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家嵘、张海杰,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黄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38924608, 投资人:张惠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连博余、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家电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以下简称宁惠机电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小鸭家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杰,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博余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鸭家电公司诉请判令:1.宁惠机电配件厂停止侵犯原告第144691号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2.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删除、屏蔽、断开涉案产品链接;

3.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济南洗衣机厂于1981年2月2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第144691号“ ”商标小鸭牌(以下简称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洗衣机;

续展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后经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

于1992年8月10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中国济南洗衣机厂;

上述商标于2003年5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于2003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济南洗衣机厂。

后上述商标于2013年3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济南洗衣机厂于2015年1月1日书面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刑事打击、公证取证、诉讼、协商和解、媒体曝光、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等;

授权期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内;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020年4月27日,济南洗衣机厂的委托代理人赵旭来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赵旭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www.1688.com,进入网站首页,在货源搜索栏输入“小鸭洗衣机”,进入搜索结果所有类目,找到“小鸭单桶迷你洗衣机儿童衣物甩干机宿舍家用小型母婴礼品脱水二用”的产品,显示价格为75元,71元,20元不等(以起批量分档),30天内971件成交。

点击该产品,进入名为“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的供应商店铺,在店内购买了关键字为“小鸭单桶迷你洗衣机儿童衣物甩干机宿舍家用小型母婴礼品脱水二用”的“洗衣机”十台。

截图界面显示“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店铺的成立日期为:2010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机电配件、金属制品、塑料制品、五金店的制造、加工。

2020年5月4日,公证人员王某在“奔腾物流平阴县营业部”提取了运单号码为“×××27”包装完好的“洗衣机”十台。

同年5月6日,赵旭对案涉店铺销售的“小鸭单桶迷你洗衣机儿童衣物甩干机宿舍家用小型母婴礼品脱水二用”订单(订单编号为“×××03”)的宝贝进行了确认收货。

上述内容由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出具的(2020)鲁平阴证经字第300号公证书载明。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系涉案网店的注册人和经营者。

再查明:原告公证购买实物费用为932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4691号小鸭牌“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销售的被控侵权洗衣机可通过1688网站上的货源搜索栏“小鸭洗衣机”关键字搜索到,而案涉商标中中文部分“小鸭牌”是该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的行为属于将案涉小鸭牌商标名称用于案涉店铺的广告宣传,该种宣传起到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应认定为对案涉商标的使用行为,该行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认为被控侵权洗衣机与案涉商标二者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故本院认为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在网店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鸭”商标名称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案涉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未提供证据证明表明其使用涉案商标名称经过原告许可,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证据显示其对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的被诉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

庭审中确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已删除侵权商品相关链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删除、屏蔽、断开被告宁惠机电配件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侵权商品链接的诉请不予评判。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对其中有证据证明的合理部分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在认定判赔金额时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第1446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负担402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负担748元。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宁波市海曙宁惠机电配件厂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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