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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583号之二
案件名称658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朱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583号之二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44C,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R3NQB8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招商城F-427#、428#、429#。

经营者:郑度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AEE1M,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四楼B-1641。

法定代表人:朱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浩,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上气电器经营部、上海祺箭电器有限公司、朱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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