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904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梧埭村七一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92。
经营者:潘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娜玉藻服装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