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69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康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卓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宇。
被告:深泽县晨希日化有限公司,住所。
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王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卓邦商贸有限公司、深泽县晨希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施大伟审 判 员 胡嘉祺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