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4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勤,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