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民终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视通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与临西七路交汇城邦地下广场西门入门LM-01“视通眼镜”。
法定代表人:张永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视通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视通眼镜店在本案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临沂市兰山区视通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临沂市兰山区视通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临沂市兰山区视通眼镜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