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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元潮、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59号之一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元潮、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元潮;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59号之一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元潮,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欧伊克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欧伊克贸易商行被核准注销,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其经营者张元潮。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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