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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勇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内03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勇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彭勇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3知民初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勇勇,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勇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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