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899号原告:珠海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清市周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周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