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31号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大澳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澳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