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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陈楚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565号
案件名称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陈楚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楚珍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65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楚珍,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楚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于****年*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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