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65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楚珍,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楚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于****年*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