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40044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岭社区龙岭六巷6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C9XR0G。
法定代表人:周清亮。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未举证。
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T恤衫等,现在注册有限期限内。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粤广黄埔第11488号《公证书》证实,2020年5月27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胡清梅在被告经营的1688平台网店“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以69元的价格购买“2020新款小黄鸭故宫宫廷联名中国风御前五宝印花潮T短袖T恤女宽松”3件。
经当庭查验,被控侵权商品为T恤3件,T恤正面印有“B.DUDK”、“”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上述注册商标相似。
三、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证据:无。
四、证明原告合理维权费用的证据:公证费发票1680元、公证产品购买费用69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案件。
原告系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仍在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未经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许可,销售了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8814488号、第88144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梦蝶衣服饰经营部负担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