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1771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
被告:丁宏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L25858。
经营者:丁宏松。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宏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