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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顺先与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354、2355、2356号
案件名称吴顺先与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振麟堂商贸有限公司;吴顺先;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54、2355、2356号原告:吴顺先,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键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名扬,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振麟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以西丙四十一路以南华润·橡树湾(三期一区)G2幢1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吴顺先诉被告河源特肤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振麟堂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在本三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顺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每案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吴顺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顺先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吴顺先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以退回。

原告吴顺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三案每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三案合计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顺先负担。

原告吴顺先已预交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合计9900元,本院予以退回9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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