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01号原告:刘权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锡桂。
被告: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Q0K。
法定代表人:赵锡桂。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赵锡桂、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5××××.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2021年2月2日,原告刘权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