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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行与赵锡桂、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7001号
案件名称刘权行与赵锡桂、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权行;赵锡桂;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01号原告:刘权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锡桂。

被告: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Q0K。

法定代表人:赵锡桂。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赵锡桂、深圳市粤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5××××.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2021年2月2日,原告刘权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权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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