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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02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任丘市浮生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0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浮生熟食店,住,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东凉道西300米梅园小区东100米路北/div>经营者:韩建杰。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浮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浮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浮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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