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80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腾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亮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辉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与被告广州亮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撤回对被告广州亮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