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9080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晴,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时桥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荔园新村**龙发路**用代码91440300MA5F7UT71E。
法定代表人:苏群。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时桥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