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77号原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志,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莉,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睿昌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星。
被告: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坤华。
原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睿昌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309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