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佩安,男,1966年08月0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龙佩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佩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佩安银行存款人民币17272.12元[其中支付经济损失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7.12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自2019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1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