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29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锐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锐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