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3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拓联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
经营者:李佳良,男,199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拓联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