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尼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LDYX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678。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尼美电器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