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328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系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玉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建娜。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玉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