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4号之一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帕格尼尼·保罗·马切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肖东海。
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