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6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元,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瑜,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