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28911号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北大综合楼三层0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娟,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碧清,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6(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孙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冠宇,男,系该司员工。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某20年8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淑娟、贺碧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冠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及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过法院审核;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因被告已经停止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故申请撤回相关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觉世双椒”文字注册商标在第43、30类的权利人,觉世双椒是在传统麻辣香锅做法上改良升级,混合中草药二十余种,把麻、辣、鲜、香混一锅融为一体,辣而不燥,鲜而不腻,提升食材口味同时调理身体,好吃不上火。
截止2019年3月,觉世双椒门店超过20家,遍布福州、厦门、宁德、泉州、龙岩等地,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觉世双椒”注册商标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觉世双椒麻辣香锅”,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魔锅坊”麻辣香锅。
经查,该网站自2016年5月设立,己长达3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的权利为第24721539号“”及第308529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24721539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快餐馆、饭店、餐馆、茶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
第30852933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茶饮料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7月7日至2029年7月6日。
原告为证明其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提交了品牌加盟协议书、部分门店照片及外卖平台截图等。
其中加盟协议书中载明基本授权使用费为30000元、财务管理费和运营指导费为每个月2000元。
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于某19年8月21日出具的(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1043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记载有,公证员于某19年8月16日监督了公证处计算机操作人员金蓓蓓按照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保全路径,在公证处的专用计算机上进行保全证据行为。
操作结束后,由金蓓蓓将现场取得的WORD文档进行打印,打印结果共35页。
公证书附件显示:使用360搜索引擎搜索“觉世双椒麻辣香锅”关键词时,第一条搜索结果标题为“爆觉世双椒麻辣香锅-全国招商中-欢迎咨询”,标题下方简介部分包含“觉世双椒麻辣香锅2-5W即可加盟当老板.全国已有500+家实体店.加盟香锅哪家好.就选麻香辣语.餐饮加盟实力品牌,欢迎咨询”。
点击该链接,进入相关页面,网页域名为××,网页内容为“魔锅坊麻辣香锅”的招商加盟信息。
网页尾部标注“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网页内并未出现“觉世双椒”注册商标。
在网站“whois.chinaz.com”查询域名zstv2.com的相关信息,显示该域名的创建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
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显示,被告网站域名包括了“zstv2.com”。
被告确认其为上述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其将“觉世双椒麻辣火锅”设置为关键字,推广的品牌是“魔锅坊”餐饮品牌。
被告认为其使用的关键词是“觉世双椒麻辣火锅”,而原告实际持有的商标仅是“觉世双椒”四个字,在搜索的问题上存在错位。
搜索词结束后实际进入的页面有非常大的“魔锅坊”标识,因此被告认为并没有构成实际上搜索词的问题。
互联网广告指示的商标类别是第35类,原告并不享有“觉世双椒”第35类商标。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8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2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原告提供了委托诉讼代理合同及公证费发票(金额800元)予以佐证。
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品零售贸易、商品批发贸易、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
本院认为,原告为第24721539号“”及第3085293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使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公证书》附件记载,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觉世双椒麻辣香锅”时,点击“爆觉世双椒麻辣香锅-全国招商中-欢迎咨询”链接后,网页显示“魔锅坊麻辣香锅”的推广宣传与招商加盟内容,而无“觉世双椒”品牌相关的内容,网页底部显示版权所有人为本案被告。
被告确认其为涉案网站××的运营者,且并未否认其设置了“觉世双椒麻辣香锅”作为涉案网站链接的搜索关键词,故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设置“觉世双椒麻辣香锅”作为涉案网站链接搜索关键词的行为。
涉案搜索结果标题及标题下方的内容描述中均使用了“觉世双椒麻辣香锅”关键词,可以起到表明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在涉案网站推广的“魔锅坊麻辣香锅”餐饮加盟服务,与原告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但与原告第308529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第30类“茶饮料”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类别。
经比对,该“觉世双椒麻辣香锅”关键词中,“麻辣香锅”四字为普通词汇,而“觉世双椒”为臆造词汇,起到主要识别作用,并与原告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部分完全一致。
在我国的书写阅读习惯中,原告第24721539号“”虽为图文商标,但其中的中文文字部分“覺世雙椒”为显著部分。
因此上述关键词与原告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推广“魔锅坊麻辣香锅”餐饮加盟服务的网站中,将与其产品服务毫无关联性的“觉世双椒”作为搜索关键词,明显存在“攀附”、“搭乘便车”及拦截原告的部分潜在客户、争夺原告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的故意,达到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基于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相关服务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机,削弱了餐饮行业内原告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与原告及其服务的特定联系,给原告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247215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撤回关于网络推广内容作下线处理、断开网络链接的相关诉讼请求,属于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第308529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的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经济损失8万元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并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公证费发票,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公证取证等,故本院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予以酌情支持。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并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